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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管理辦法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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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管理辦法的公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 2011.8.19 根據新頒布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我市經濟的發展現狀,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標準 對實行“定員定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以下行業相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分別按以下標準征收:(一)餐飲業廚師人員 月營業額(A) 單位:萬元 中餐類 西餐、火鍋、糕點、小吃及其他 至少定員(人) 每人定額 至少定員(人) 每人定額 A≥150 14 320 8 240 100≤A<150 12 280 7 200 70≤A<100 10 240 6 180 50≤A<70 8 220 5 160 30≤A<50 6 200 4 140 10≤A<30 4 160 3 120 5≤A<10 2 120 2 80 2≤A<5 1 80 1 60 備注 § 混合經營餐飲的應分開核算,分別核定,未分開核算的一律按中餐業核定。 個體業主與師傅為同一人的,依照本辦法和我局規定的帶征率分別計算,孰高征稅。 (二)理發師、美發師、美容師、推拿按摩師、足浴按摩師 月營業額A,單位:元 至少定員(人) 每人定額(元/月) A≥8萬 7 240 5萬≤A<8萬 5 200 2萬≤A<5萬 3 160 1萬≤A<2萬 1 120 備注 個體業主與師傅為同一人的,依照本辦法和我局規定的帶征率分別計算,孰高征稅。 (三)桑拿浴服務人員 月營業額A 每個包間至少定員(人) 每人定額(元/月) A>=45萬元 1.5 380 A< 45萬元 1 380 (四)娛樂場所(含酒吧)演職人員、娛樂行業部分服務人員 1.娛樂場所(含酒吧)演職人員 (1)樂隊成員定員至少為4人,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80元。 (2)燈光音響師定員至少為1人,定額分為兩檔:高級燈光音響師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280元;普通燈光音響師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定額為80元。 (3)演員定員按演員實際人數確定,定額分兩檔:主持兼歌手和較有名的演員,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200元;一般演員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160元。 (4)臨時演出的人員按照《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廈地稅發〔2001〕158號文)執行。 2.娛樂行業部分服務人員 月營業額A 單位:萬元 KTV、夜總會、歌舞廳 每個包間至少定員(人) 每人定額(元/月) 至少核定服務負責人(人) 每人定額(元/月) A≥160 1.5 280 10 480 100≤A<160 1.5 280 7 480 30≤A<100 1 280 3 480 A<30 1 280 1 480 (五)婚紗攝影師、化妝師 月工營業額A 單位:萬元 攝影師 化妝師 至少定員(人) 每人定額(元/月) 至少定員(人) 每人定額(元/月) A≥8 3 240 2 200 3≤A<8 1 140 1 100 A<3 1 90 / / 備注 對從事商業廣告攝影的后期制作人員,定員按實際的人數確定,定額為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200元。 (六)帳證不全、不能實行查賬征收的醫療機構醫師 按實際醫師人數 每人定額(元/月) 牙醫、主任醫師、專家 其他醫師 280 120 備注 1.對診所醫師實行定額征稅。 2.對個體診所業主按我局規定的帶征率征稅。 3.業主與醫師為同一人的,按上述1.2項計算方法對比孰高征稅。 二、上述所述月營業額由各基層局在查實后確定,屬查賬征收的以上年度平均數為準,屬核定征收的以最近一次核定為準;所述定額(系指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單位(業主)代扣代繳(代征)。 三、上述人員若為外籍或臺港澳地區人員的,對其收入參照《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對外籍個人申報工資薪金不實或拒不申報采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廈地稅政二〔1997〕2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四、企業單位(業主)實際月營業額、實際聘請(雇傭、從業)人員人數或稅額若超過我局核定數,應如實申報。 五、島外各基層局可以本文規定的稅額定額為基礎,在20%的幅度內調整。 六、本文自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我局原制定的《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地稅發[2004]124號)同時廢止,但廢止文件有效期間發生的未經處理的行為仍適用廢止文件。 七、考慮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核定調整需要一定時間,對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定員定額”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主管稅務機關按本文規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應征稅款前,為簡便執行,其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9至12月份的“定員定額”應征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原核定應征稅款的80%征收。對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直接按本文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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