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解讀營改增提供應稅服務差額征增值稅事項 為保證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有效實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要求,天津市國稅局制定了《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差額征收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的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我市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差額征收增值稅資格備案有關事項予以明確。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我市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報送要求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對我市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差額征收增值稅的資格備案和納稅申報要求予以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規定差額征收增值稅應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資格備案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增值稅差額征稅扣除項目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