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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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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內容?如何確認租金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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