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合認證發票虛假抵扣。轉型以前,固定資產專用發票是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單獨認證,可以單獨查詢,現行政策規定固定資產專用發票與購進原材料專用發票一并認證抵扣,企業購進貨物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不許抵扣。而個別納稅人借機將購進的鋼材、水泥等用于建筑房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一并申請抵扣進項稅。
2、混淆優惠與非優惠項目虛假抵扣。個別納稅人將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外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設備、工具、器具、電腦、打印機,老板使用的筆記本電腦、手機、高檔家用電器等變換開票產品名稱取得的專用發票一并認定抵扣。
3、更改實際購進發生時限虛假抵扣。政策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調查發現,某企業將以前年度已經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申請進行抵扣。
4、掛靠企業購進固定資產虛假抵扣。某個人購進的運輸車輛,注冊在某集團公司名義,公司將取得的發票申請抵扣。
5、財務制度不建全會計核算混亂。個別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仍然沒有專職會計,基本上是代帳會計或者一人兼任多家企業的臨時聘任會計。個別人沒有取得會計資格證,企業財務制度不完善,帳簿不健全,固定資產登記項目不全,金額不準,不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企業老板讓怎么做賬就怎么做賬,企圖通過核算手段在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之間人為重復享受減免稅。
(三)稅收管理方面問題
1、人機結合不科學。由于,固定資產專用發票與購進原材料專用發票一并認證抵扣,當期發票認證,劃分不清真偽。
2、報驗查驗不準確。企業每購進固定資產不能按照規定時限報驗,因而,時過境遷,管理員查驗準確度失真。
3、檔案資料不鍵全。目前,在管理環節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夠反映企業自制或者購進的固定資產管理臺帳。
二、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環節的管理。在實際稅務管理中把好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審核是關鍵,對企業申報抵扣稅額的固定資產,除了對其相關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認證和人工審核外,到企業進行實地審核十分必要,加強對實物和資金的核查,查明固定資產實際驗收日期和付款日期,確定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實際發生時間,對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具體用途、生產廠家、購貨合同要一一進行核對,核查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做到賬賬核對、賬物核對、票物核對,賬表核對。依據企業申請,實行固定資產抵扣“預審制度”為企業增設一道風險防范“安全閥門”。
(二)加強固定資產使用環節的管理。由于固定資產使用周期較長,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后發生改變用途的情況也在所難免。因此,在日常稅務管理中,主管稅務部門要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日常監管,輔導企業如實建立《固定資產稅收管理臺賬》,將企業外購或自制固定資產的日期、名稱、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稅款等基本情況在臺賬中逐一列明,稅收管理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及時掌握企業已抵扣稅額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或損失等情況。有條件的可以對其進行評估,核對單位價格。
(三)加強固定資產銷售處置環節的管理。企業銷售、處置自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企業自主行為,但從有利于稅收管理角度出發,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相關法規賦予的權力,要求企業在銷售、處置已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相關《固定資產銷售處置情況表》,報告企業固定資產銷售、處置的明細情況,以利于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
(四)加強固定資產稅收資料管理。稅務部門在納稅人申報結束后,要將企業納稅申報表與企業資產負債表進行核對,及時比對企業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與申報納稅情況,核對二者的數據關系是否相符,定期檢查企業固定資產賬簿,核查固定資產實物,及時掌握企業固定資產在跨地區總、分支機構之間相互轉移的情況,防止企業在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造成稅款的流失。
(五)加強增值稅轉型相關政策的宣傳。每月(季)稅收管理員要深入轄區企業及時將有關政策宣傳到位。對其申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發票進行預審檢查,主要審查固定資產的合同、付款憑證、運費單據,購入固定資產與企業生產的關聯性;對于企業取得的單筆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專用發票,要深入查看實物,核對入庫單,以確保信息的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