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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虧損后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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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2003年實現凈利潤13萬元,2003年當年度交納所得稅4.6萬元,2004年取得2003年免交所得稅文件,應在2004年退回但未退回,稅務局答復可在以后年度抵交。2004年我公司虧損16萬元,未交所得稅。2005年1-2月份實現利潤29萬元,是否可彌補2004年虧損16萬元后,以13萬元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關于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具體辦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在年終匯算清繳。"根據以上規定,你公司若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所得稅,你公司05年1-2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9-16=13(萬元),同時,04年留抵的所得稅4.6(萬元)可在當期抵減預繳的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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