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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國稅所[2009]5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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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全文廢止]滬國稅所[2009]56號 2009-5-27 依據后續文件——滬地稅所[2011]5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本法規中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相應廢止。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2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暫列入報批類管理。技術轉讓收入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超過500萬元的項目,暫由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報市局審批。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企業享受當年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申請,但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45日。 二、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業務,申報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生境內技術轉讓業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及其說明; 2、蓋有“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轉讓合同認定專用章”的《技術轉讓合同》和復印件一份; 3、蓋有“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章”的《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和復印件一份; 4、技術轉讓所得計算表(附后);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資料和復印件一份;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發生向境外轉讓技術業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及其說明; 2、《技術出口合同》(包括中文譯本)和復印件一份; 3、市商務委員會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復印件一份; 4、市商務委員會蓋章的《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和復印件一份; 5、技術轉讓所得計算表; 6、實際繳納相關稅費資料和復印件一份;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由主管稅務部門在受理時與原件進行核對,無誤的原件退還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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