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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變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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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對企業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與原規定相比,新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有以下幾點變化: 首先,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執行范圍,即“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 其次,一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比例從1.5%提高到2.5%。按照原規定,一般內資企業及外資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為1.5%,而對“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特殊企業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并列入成本開支。新規定體現了國家鼓勵企業加大職工教育投入,培養創新型人才,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 第三,職工教育經費從在規定比例范圍內“提取”就可在稅前扣除,變為必須在規定比例內“實際使用”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當年沒有用完的部分,是不能在該年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這一變化有利于解決一些企業提取職工教育經費長期不使用,甚至挪作他用的問題,鼓勵企業保持對職工教育的足夠投入,保證國家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落到實處。 第四,統一了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根據原規定,內資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基數為“計稅工資總額”,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為“工資總額”。新規定則將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統一為“計稅工資總額”,將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比例統一規定為2.5%,這有利于促進企業之間進行公平競爭。 這里,“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總額”是有區別的。“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因此,計稅工資總額就是稅法允許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58號)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限額為800元,個別省級地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可以上浮20%。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調增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規定停止執行。 例:某企業2006年計入成本費用的實發工資為86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為21.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實際開支為18萬元。2006年該企業員工為500人,上半年當地計稅工資標準為800元。計算該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該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500×(0.08×6+0.16×6)×2.5%=18萬元。因該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實際開支也為18萬元,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5-18=3.5萬元。 如該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實際開支為10萬元,小于稅前扣除限額,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稅額=21.5-10=11.5萬元。 如該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實際開支為19萬元,大于稅前扣除限額,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5-18=3.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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