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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企業涉稅風險防范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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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飲食服務企業稅收實務 XX酒店有限公司2007年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利潤總額11萬元,申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5 萬元。 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遠低于行業平均值,所得率不到1%,進入稅務部門的行業所得預警管理范圍。通過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2007年將自有資金拆借給獨立核算的幾家關聯企業使用,按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應收利息160萬元而未收。 2、簽定房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未貼印花稅票。 3、股東個人費用2萬元列支成本費用。 4、領用煙酒用于招待列支成本。 5、不列、少列收入, 營收日報憑證不規范 6、原材料采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 7、收取XX酒業銷售公司“進場費”5萬元掛“其他應付款”科目。 8、該酒店經營場所系租用XX國有企業的門面房,租金每年3萬元,經查實,租金每年15萬元,差額部分該酒店以送酒店消費卡的形式相抵。 9、營業臺賬反映去年以來有欠賬60萬元,未計收入賬,未開發票。 1、簽訂合同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應在合同上按租賃金額千分子一的比率稅率粘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應納稅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餐飲企業的營業收入印花稅未實行核定征收,餐飲企業的餐飲服務不屬于購銷,但是餐飲企業存在購銷。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出“購銷合同”的范圍,包括“采購”,采購合同應當納稅。十三個稅目中包括財產租賃、貨物運輸、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該酒店簽定房屋租賃合同不繳納印花稅,被處以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一倍處理。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地方稅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對于未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應于書立或領受應稅憑證之日起十日內計算貼花。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目前未廢止,檢查仍然執行)。滯納金起算日為書立憑證的第11天,給納稅人一個貼花、申報的時間。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有部分納稅人的應稅憑證,認為對方已納稅便不納稅。 印花稅應稅憑證形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2、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股東個人費用列支成本費用 列支私家車折舊費、養路費、保險費,未作納稅調增;營業費用列支股東個人物品費用2萬余元,未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股東個人消費在企業報銷,企業應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3]1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計算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是與收入有關的,無關的不能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關聯企業應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費用 關聯企業占用資金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費用,2007年應納稅調增關聯企業利息收入160余萬元,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未作納稅調增。 另2006年應納稅調增關聯企業利息收入1,17萬元,已調增利息收入76萬元,還有40萬元未調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企業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母公司從銀行貸款,然后給其外地的全資子公司使用,利息支出全部在母公司列支也不收取子公司費用,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調整追溯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領用商品未按規定范圍和標準扣除 領用煙酒用于招待列支成本50 余萬元,未作業務招待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領用煙酒用于招待是酒店經常會發生的問題,領用煙酒等商品不是用于銷售或餐飲服務,沒有相應收入卻有支出,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比例稅前列支;如果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全部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超標準支出未作調整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是偷稅。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于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4、 不列、少列收入 營收日報憑證不規范:部分外賣收入未計入營業收入,未申報營業稅等。 有關收入何時申報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列收入偷稅應從嚴處罰 部分餐飲業納稅人提供勞務也收訖款項,但不計入賬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在賬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繳稅款是偷稅。其處罰的尺度比虛假納稅申報嚴,起點一般是少繳稅款的一倍。 查賬征收條件打折扣 點菜單不保存,營業日報表不反映每組(每桌)顧客的菜、酒等消費情況,使得檢查人員無法核對發票開具情況。收入不入賬,成本、費用支出難以匹配對應。 核定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有關收入確定日期問題 所得稅法對餐飲收入未單獨作出收入確認的時間規定,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會員費收入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6、未按規定取得發票 餐飲企業在原材料采購、店面裝修、設備購置中,時常會發生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包括: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三十六條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在“稅前扣除管理”一節中提出: 分行業規范成本歸集內容、扣除范圍和標準。利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審核比對總分機構有關信息。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7、營業收入的確定 近年來,酒店對進入飯店的酒類等商品收取一定的“酒水進場費”,以此來保證該種類酒在飯店正常銷售。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同時,江蘇省地稅局在轉發此文時做出進一步規定,對(如飯店、賓館、酒店等)其他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進場費、廣告促銷費、管理費”等收入比照商業企業規定執行。對于酒水的進場費,實質上是餐飲單位為給酒類銷售單位提供營銷場所收取的一種費用,應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負責人對此不理解:客人來這里是簽單記賬用餐的,有的消費單位不是資金困難,就是關門、倒閉,也有部分食客賴賬,連人都找不到了,造成上述營業款一直未能收到。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實施細則十四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營業稅不是以實際取得營業款作為納稅前提條件的。食客在飯店簽單記賬消費,雖然當時沒有付款,但已在就餐單上簽字認可,這就足以說明該酒店勞務已經提供,并取得了營業款項的憑據,納稅義務時間即開始,該酒店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最遲應在下一個月15日前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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