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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收協定免征預提所得稅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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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對外國政府或者由其擁有的金融機構從我國取得的利息,凡依照我國與對方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應由我國免予征收所得稅的,應由納稅人向支付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證明其居民身份的證明,支付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審核確認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繳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減征免征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5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貸款方所在國稅務主管當局出具的該貸款方屬于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的證明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限于稅收協定僅原則規定締約國對方中央銀行、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應在我國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情況) 2.貸款方委托代理人申請免征所得稅的委托書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3.有關貸款合同副本原件、復印件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可在相關貸款協議、合同簽署后向利息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核對申請免征所得稅的貸款方的名稱與貸款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屬于向我國提供貸款的貸款人; 2.貸款方所在國稅務主管當局出具的該貸款方屬于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證明是否真實有效。 3.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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