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政發[2012]19號 2012.5.2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有效幫助小微型企業克服當前生產經營所遇到的困難,現就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繼續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一)擴大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省本級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自2012年起從4800萬元增加到1億元。各市設立的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在現有規模的基礎上隨財力增長適當增加資金額度。
(二)建立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省本級財政每年安排4000萬元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各市也要建立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三)鼓勵各市建立創業種子基金。2012年省本級財政安排5000萬元,按各市建立的創業種子基金額度10%的比例給予補助。
(四)設立中小微型企業“專精特新”專項資金。2012年省財政安排不低于1000萬元中小微型企業“專精特新”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
(五)提高政府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中小微型企業的比例。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現行資金政策和項目安排上向中小微型企業傾斜,除有特殊規定的專項資金外,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用于中小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多渠道解決融資難題
(六)加大對小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確保小微型企業年新增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增強利率透明度,制定差異化的風險定價策略,逐步提高定價能力,將對小微型企業的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勵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小微型企業專營機構建設,有條件的要設立小微型企業貸款專用窗口,開辟小微型企業貸款綠色通道。
(七)對小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實行差異性監管。對于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小微型企業貸款,可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將單戶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微型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對商業銀行小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小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八)鼓勵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方式創新。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積極開發適合小微型企業貸款需求特點的融資產品,積極開辦動產抵押貸款,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應收賬款、倉單、有價證券等質押貸款以及企業聯保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于小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
(九)加快發展小型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的籌建和審批工作力度,促進小型銀行機構的快速發展。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繼續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逐步實現對各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和產業集群的全覆蓋。積極引進省外商業銀行在遼寧設立分支機構。
(十)完善中小微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市、縣政府出資,吸納民間資本并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和自然人投資建立信用擔保機構,逐步實現各縣擔保體系全覆蓋。鼓勵現有機構增資擴股,不斷提高承保能力;增加省中小企業擔保中心的注冊資本金,增強對中小微型企業貸款再擔保能力。推動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逐步擴大合作范圍,不斷提高擔保放大倍數。
(十一)支持小微型企業直接融資。積極推動優良小微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進一步完善小微型企業上市扶持引導機制。擴大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規模,對新上市的小微型企業,省政府獎勵300萬元。幫助小微型企業通過發行集合債、集合票據等形式融資。
三、切實減輕稅費負擔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將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2萬元。
(十三)延長稅收政策優惠期限。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在2015年底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十四)清理涉小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嚴禁超范圍、超標準收費或變相收費。堅決取締省以下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十五)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向小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切實降低小微型企業融資成本。
四、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六)落實出口企業扶持政策。全面落實出口退稅政策,降低小微型企業出口貿易成本。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小微型企業組織項目參加境外展覽會、國際市場宣傳推介、國際市場考察等給予一定扶持。
(十七)改善和加強對小微型出口企業的服務。加強小微型企業進出口業務的金融服務、技術服務,對小微型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實行保費優惠政策。積極為小微型企業開拓市場提供信息咨詢和法律服務,幫助企業開展傾銷反傾銷應訴調查,維護小微型企業合法權益。
(十八)提高政府采購小微型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負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部門應當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專門面向中小微型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積極開辦政府采購信用貸款,支持小微型企業增強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市場競爭力。
五、改善和強化服務
(十九)完善中小微型企業服務體系。加快建設省中小微型企業公共服務網絡中樞平臺和覆蓋全省市、縣的中小微型企業服務窗口,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支持、信息服務、融資擔保、市場開拓、管理咨詢、維權投訴等服務。
(二十)加強小微型企業人才培訓工作。進一步增加財政資金投入,繼續實施萬名企業家培訓工程,積極組織小微型企業法人代表及高層管理人員到省內外著名高校參加高級工商管理等培訓,不斷提高小微型企業高層經營管理者隊伍整體素質。
(二十一)推進小微型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鼓勵小微型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
(二十二)加強小微型企業經濟運行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微型企業分類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跟蹤分析國內外市場變化對小微型企業發展的影響,及時掌握小微型企業要素供給、盈虧狀況、停產倒閉等動態變化,并積極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十三)建立定點聯系幫扶制度。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政府應選取一定數量的小微型企業作為定點聯系企業,進行重點幫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十四)落實縣政府中小微型企業發展主體責任。將省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年度計劃目標分解到縣,落實縣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目標責任制。將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納入各市政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制定對市和縣兩級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績效考評辦法,做好績效考評工作。
(二十五)增強縣統籌和促進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的能力。依法下放涉企審批權,擴大縣行政審批權限;支持縣建立中小微型企業發展資金,加快建設縣中小微型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二十六)完善中小微型企業政策和制度體系。落實扶持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的地方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擴大市場準入范圍,降低準入門檻,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將國家和省出臺的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促進全省小微型企業穩定健康發展。
相關政策——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小微型企業困難減半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