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
銀辦函[2012]381號 2012.5.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以下簡稱《通知》),在各?。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上報的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基礎上,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以下統稱六部委)審核確定了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共計9502家,現就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自本函印發之日起,中國境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
二、六部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加強管理。請各?。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采取適當方式告知重點監管企業已納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
三、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得存放境外。重點監管企業違反規定將人民幣資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提供給相關部委,與相關部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并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時,應按照《通知》要求和有關審慎監管規定,依托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審核,查詢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切實防范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的,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文印發)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托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情況進行非現場檢查,每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重點監管企業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六、六部委根據各?。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情況及六部委掌握的情況,及時對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進行調整,人民銀行據此更新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七、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函正文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