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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4]60號甘肅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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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軍區關于批轉甘肅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4〕60號 2014-05-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各軍分區(警備區),駐甘各部隊: 省人社廳、省軍區政治部制定的《甘肅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省軍區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軍區 2014年5月30日甘肅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甘肅省人社廳甘肅省軍區政治部)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精神,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就地就近就業的原則,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通過安排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確保隨軍家屬妥善安置。 第四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省軍區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協調駐地市州、縣市區政府制定具體安置細則,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六條 軍地各級應當加強銜接,按程序和時間節點抓好安置工作落實。 (一)駐甘師(旅)以上部隊政治機關每年3月底前將本單位需要安置的隨軍家屬數量、身份、安置意愿及檔案材料報送駐地所在軍分區(警備區)。 (二)各軍分區(警備區)于4月上旬協調部隊駐地市州有關部門對隨軍家屬安置資格和檔案進行審查,協助制定接收安置計劃。 (三)各軍分區(警備區)協同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于5月底前研究下達縣市區和有關單位接收安置計劃。 (四)各軍分區(警備區)于11月底前將各市州安置計劃落實情況報省軍區匯總。 第七條 對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職數范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第八條 對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由部隊駐地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進行安置。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一條 接收單位明確接收隨軍家屬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二條 部隊駐地企業應當主動承擔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社會責任。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照3%的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 隨軍前屬合同制職工的,地方政府可協調有用工需求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通過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積極為有創業愿望和創業能力的隨軍家屬提供創業服務,并按規定落實有關創業優惠政策: (一)按照《甘肅省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政策規定》(甘政發〔2012〕116號)及扶持創業的有關規定,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全面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從簡化相關手續、落實國家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和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隨軍家屬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般不超過5萬元、婦女不超過8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創辦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創辦微利項目的個人或合伙創辦項目(除國家規定不予貼息的項目外)的,在規定的貸款期限內給予部分或全額貼息。 第十五條 駐地偏遠、艱苦、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六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隨軍家屬,市州、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隨軍家屬經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優先推薦就業;對有求職需求的隨軍家屬,市州、縣市區就業機構應提供職業指導和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第十七條 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州、縣市區應成立由本級政府、省軍區系統和駐軍組成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省人社廳與省軍區政治部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各市州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考評。 第十九條 軍地各級應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情況作為雙擁共建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組織考核考評。對安置計劃落實率達不到90%的市州、縣市區,不得被評為雙擁模范城(縣)。 第二十條 駐甘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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