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有部分返聘人員,其工資列入成本,在當地稅務局開具發票,不列入工資總額是否合適?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返聘人員的工資,在會計核算中可作為職工薪酬核算。但在稅收管理中,對于稅前可扣除工資處理更注重勞動關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會被認為向企業提供的是勞務,其支出不能列入稅法上所稱的“工資薪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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