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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送樣品視同銷售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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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贈送客戶(賬上記業務招待費)10萬元,送樣品8萬元(記營業費用),已按成本加10%為基數*17%交增值稅,賬上按成本價和增值稅稅款分別記業務招待費和營業費用。請問匯算清繳時需調增1.8萬元(10%)呢?還是需調增19.8萬元?稅法依據?若匯算清繳時未調出,稽查時如何補稅?外資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贈送客戶(賬上記業務招待費)10萬元,送樣品8萬元(記營業費用),已按成本加10%為基數*17%交增值稅,賬上按成本價和增值稅稅款分別記業務招待費和營業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以上賬務處理是正確的。但在匯算清繳時,稅法上應按視同銷售處理,但只在納稅申報表上進行調整,不進行任何賬務處理,即慣常所說的“調表不調賬原則”。 會計處理對所得稅的影響為:18 18*1.1*17%=-21.366萬元 稅法上視同銷售對所得稅的影響為:18*1.1-18= 1.8萬元 納稅調整數為:1.8 21.366= 24.96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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