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污水處理廠委托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企業代為運營,污水處理廠收集污水,受托企業進行處理。由污水處理廠收取企業的污水費,受托企業再向污水處理廠收取污水處理費,日常運營費用由受托企業承擔。請問受托企業向污水處理廠收取的污水費是否可以申請增值稅免稅?如果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包含日常的運營費用,是否可以全額免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第十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受托企業從事的污水處理勞務,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與污水處理費同時收取的日常運營費用,屬于價外費用,可以一并作為銷售額申報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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