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城鎮擬征用菜地建設農貿市場,土地征用手續已辦妥,但未實際占用,菜農當年仍從事農業生產。一年后,該農貿市場建設計劃取消,菜地轉手給房地產開發商,請問若該項土地“占用”沒有繳納耕地占用稅,該房地產開發商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78號)規定,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以政府名義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類開發區,實際運作中是引資一個企業,界定一個企業的具體占地范圍,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屬于此種情況的,其納稅人為辦理耕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或個人。
因此,參照以上政策,對于農貿市場批而未占的土地,納稅人為辦理耕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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