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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07]47號 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有關進口稅收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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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有關進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2007-06-11 發文字號:財關稅[2007]47號交通部、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懸掛“方便旗”、船齡達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關技術條件的中資船舶(中方出資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報關進口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享受稅收優惠的各類進口船舶的具體船齡范圍為: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等的船齡為4—12年(此船齡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下同);散貨船、礦砂船等的船齡為6—18年;集裝箱船、雜貨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氣船、散裝水泥船等的船齡為9—20年。 進口單位可在2007年9月1日、2008年3月1日、2008年9月1日和2009年3月1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序及相關要求由交通部另行規定),交通部初審匯總后報財政部,經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進行審定后,由海關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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