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關系到涉案件當事人的生命、財產及自由等一系列基本權利,而《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又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jù)。因此對律師而言,正確審查并合理運用《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是能否進行有效辯護的關鍵。
一、《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的法律性質
《刑事訴訟法》144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本文中“鑒定意見”的概念,主要是從狹義理解,即“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目前有觀點認為《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屬于鑒定意見,還有觀點則認為《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屬于書證。鑒于《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法律性質的確定將影響對其質證的路徑選擇,因此本部分將首先闡述——為何筆者認為《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應當屬于“鑒定意見”。
(一)關于《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作出的主體
根據(jù)《意見》第84條的規(guī)定,鑒定結構和鑒定人應具有法定資質。但目前我國的相關立法,卻沒有關于鑒定機構主體資格的明確規(guī)定。關于鑒定機構主體分類,主流觀點認為,我國主要存在四種模式:①國家專門投資建立的以司法鑒定為主業(yè)、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鑒定機構;②依托國有事業(yè)機構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其特點是依托國有資源,大多并不以司法鑒定為主業(yè),往往具有產學研或教科服一體化的優(yōu)勢,不一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多實行雙重管理;③依托新型社會主體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其特點多是具有高度專業(yè)化,能夠充分利用市場的調節(jié)作用(一般稱為“民營機構”);④偵查機關內部設立的承擔特殊鑒定任務的職權鑒定機構。
有觀點認為,《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不屬于鑒定意見,因為作出《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的是海關內部經授權的計核部門,而通常計核部門并不屬于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海關調查部門。但筆者對此并不認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海關緝私局及緝私分局為走私犯罪的偵查機關,其受海關總署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總署領導為主。因此,雖然計核部門并不屬于偵查機關的內設機構,但其主要受海關總署的領導,與海關系統(tǒng)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只是因為特殊的雙重垂直領導體系,才導致了《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作出主體在形式上是否適格的爭議。
(二)關于結論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是鑒定人根據(jù)自己所掌握的專業(yè)知識和科學技術手段,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所產生的一種傾向性意見,它是鑒定人認識的結果。
筆者認為,鑒定意見應當具備三個基本特征:
1、鑒定意見具有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
2、鑒定意見一定是證據(jù),而不是最終裁決。首先,事實的認定屬于司法行權的范疇,只能由依據(jù)憲法享有司法權的主體作出。其次,鑒定意見大都建立在一定的專業(yè)技能上,這種專業(yè)技能的門檻,必然會具有滯后性與局限性。最后,鑒定意見是一種意見證據(jù),其中包含了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因此,即使其所依據(jù)的專門知識是明確的,也可能會由于鑒定人的主觀因素而使鑒定意見帶有不確定性。
3、鑒定意見具有科學性、客觀性,是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憑借科學設備和儀器,從科學技術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
如前所述,《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包括計核事項,計核結論,計核依據(jù)和計核方法等,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可以作為辦案的依據(jù)和定罪量刑的證據(jù)。結合其概念與內涵,筆者認為其符合鑒定意見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