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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報表下醫療保險稅前扣除新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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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在總結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下發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于1999年初開始啟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為配合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多次就醫療保險費列支制定了相關政策。而我們在實際操作中發現,由于會計與稅收的不同,相對造成了納稅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因會計處理而帶來的稅收負擔,普遍反映是納稅人列入“應付褔利費”的醫療保險費,由于稅收政策不明確導致稅務機關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不予考慮,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一直以來未對1998年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涉及醫療保險費扣除作具體說明和修正,產生了征納之間不可化解的矛盾。 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不斷完善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調整變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已不能全面體現和貫徹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全國所得稅管理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配合匯算清繳改革,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2006年4月18日總局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重新予以設計。通知附件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中附表五關于《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六條“有關項目填報說明”4項規定:“第4行、第5行‘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填報本納稅年度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 新文件實施前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會計處理 一般而言,納稅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相應的會計處理。《財政部關于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社字[1999]158號)對職工醫療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做了嚴格限定: (一)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行政機關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繳費列“經營支出”);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離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二)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國家批準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特定行業,其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列支企業“應付福利費”,“應付福利費”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可以列入成本。財政部門應根據企業效益情況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并且,《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2、稅務處理 追溯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曾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此外,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的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適用于在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再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關于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規定:(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以上我們看出,在醫療保險費列支這一業務中出現了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永久性差異,會計規定在“應付福利費”列支,稅法卻作為一項費用稅前扣除。為解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存在的某種模糊認識,新文件對計入“應付福利費”的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重點作了說明,也就是說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列支,只要是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均可作納稅調減處理。這就要求納稅人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額外加計扣除當年在“應付福利費”發生的醫療保險費。這樣,新文件將稅收政策與實務操作融合在一起,對納稅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稅前扣除更為具體化,也充分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確認的相關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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