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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贈一”促銷中贈送樣品是否屬于“無償贈送”?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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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買車贈油”、“買房送車” 等現實中常見的商品促銷行為是否征稅,實踐中稅務機關與企業的分歧非常大:稅務機關征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企業不贊成征稅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定:“……(二)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業務,屬于金融保險企業提供金融保險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金融保險企業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中規定:“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既然在企業所得稅上該行為可以理解為不屬于捐贈,在增值稅上也不應該理解為無償贈送。律師意見:買一贈一與無償贈送雖然都是贈送行為,但二者之間存在本質區別:一,法律意義上的無償贈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無私慷慨行為;而銷售貨物后贈送貨物的行為是有償購物在先、贈送于后的有償贈送行為,是商場為了刺激消費而采取的促銷手段。二,對于贈送財產的質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償贈送的財產有瑕疵,贈送人不承擔責任。而顧客用接受贈送的商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商場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用購物贈送的貨物不是無償贈送,不能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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