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自查階段已結束,即將進入重點檢查階段,為了促進工作,我局從這幾年稅收專頂檢查案例中篩選出具有一定代表性尚未曝光的案件,主要是房地產、資本交易項目、國營農場、旅游服務業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工作方面,共8個案件,現向社會公布,以提高納稅人的重視程度。 一、房地產業 (一)海南錸德房地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涉稅案 該公司2009年3月至12月進行帳賬外經營每月收取租金收入16000元,隱匿收入,造成2009年少繳營業稅8000元;自用及出租房產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造成2007年至2009年少繳房產稅32,995.13元、少繳2008年至2009年土地使用稅30,219.14元;2009年2月27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總價款192000元,未按規定貼花,造成少繳印花稅192元。 對納稅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繳營業稅8000元、房產稅32,995.13元、土地使用稅30,219.14元、印花稅192元,加收滯納金20,076.75元,罰款20,593.57元,總計112,076.59元。 (二)海南鐘士房地產開發公司涉稅案 該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收入掛在“預收賬款”逾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未按規定加收滯納金;該公司預售及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收入掛在“預收賬款”未按規定期限及足額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該公司列支與“鑫元中公寓”房地產項目開發成本、費用無關的工程合同押金、銷售傭金、物業水電費、工程材料款等費用、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未按規定計提“職工福利費”、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罰款支出,未按規定稅前調整、該公司預售未完工房地產開發產品收入未按預計利潤率預繳企業所得稅、該公司銷售完工房地產開發產品收入未按規定結轉當期損益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繳土地增值稅25,295.04元、企業所得稅484,561.03元,滯納金114,137.00元,罰款244,280.52元,總計868,273.59元。 (三)三亞千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涉稅案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于2011年對三亞千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涉稅情況進行立案檢查。 經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南海嘉園”項目1號樓101、102室出租給潘龍作為經營家私的營業場所,2012年5月取得半年租金收入25,000.00元,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該公司2012年度取得售房款9,867,888.00元,其中2012年8月的售房款151,844.00元,未按稅法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該公司建設的會所,面積1412.30㎡,已作為辦公場所投入使用,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房產原值房產稅。將自建的會所轉為辦公場所和取得的房產租金收入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房產稅;未按規定未足額申報繳納印花稅;發放補助未按規定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向農場購買土地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契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合計1,184,489.47元。其中:應補繳營業稅4,375.00元、城建稅218.75元、教育費附加131.25元、地方教育附加87.50元、房產稅59,596.25元、印花稅88,503.47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886.30元、契稅510,155.22元;滯納金185,668.23元;罰款332,867.50元。 (四)洋浦亞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涉稅案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于2012年對該公司2005年至2011年的地方稅收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經查,2004年至2007年,該公司與海南省海運總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該公司代理銷售海南省海運總公司房地產項目,并以保底價格為基準,超過部分差額歸該公司所有。2004年至2007年,該公司取得海南省海運總公司支付的部分代理費收入及委托代支付款,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2006年1月23日,該公司委托海運公司從銷售差額款中支付購房戶蔡于東的購房款未確認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繳營業稅1,108,519.49元,城建稅77,596.37元,教育費附加33,255.59元,企業所得稅662,154.16元,加收滯納金2,165,649.40元。對該公司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合計924,135.01元。該公司應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合計4,971,310.02元。 二、資本交易項目 賈立杰涉稅案件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于2013年對賈立杰2008年6月-12月轉讓海南雅泰實業有限公司股權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其有以下稅收違法事實:2008年6月15日,賈立杰和自然人張立業簽訂具有合同效力的《股權轉讓協議》憑證,以13,500,000.00元的價格,將其擁有的海南雅泰實業有限公司90%的股權轉讓給自然人張立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2008年6月-12月,賈立杰將擁有的海南雅泰實業有限公司90%的股權轉讓給自然人張立業,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24,300,000.00元,而其和張立業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上卻只記載以13,500,000.00元的價格轉讓,而其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繳賈立杰印花稅6,750元、個人所得稅1,877,999.71元,加收滯納金5,595.75元,罰款3,375.00元,共計1,893,720.46元。 三、國營農場 海南省國營紅林農場稅務涉稅案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對海南省國營紅林農場2009年度至2011年度的地方稅收納稅情況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2008至2011年度,該農場銷售經濟適用房未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該農場2009-2011年度對其取得房屋、土地租金收入未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房產稅;2010年度該農場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土地增值稅。另外,2008至2011年度,該農場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資金賬簿反映“資本公積”增加等,未按規定貼印花稅票等涉稅問題。 2014年2月,地稅第五稽查局依法對海南省國營紅林農場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追繳各項稅費438.70萬元,加收滯納金187.59萬元,并處罰款37.73萬元。現對該農場進行稅收強制執行。 四、旅游服務業 海南博鰲水城旅業開發有限公司涉稅案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于2013年6月13日至6月24日對海南xx水城旅業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旅游項目收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 經查,該公司2012年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會址門票”按票面金額計算收入為5,398,637.40元,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為4,830,732.26元;該公司2012年“游船及登臺門票”按票面金額計算收入為15,511,910.60元,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為4,751,472.80元。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追繳營業稅555,059.04元、城建稅27,752.95元、教育費附加16,651.77元、地方教育附加11,101.18元、加收滯納金71,256.99元、罰款291,406.00元。共計973,227.93元。 五、區域稅收專項整治 海南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稅案 根據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安排,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結合??诘貐^的實際,開展對??诘貐^的汽車銷售服務行業進行專項整治,于2012年對海南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檢查,經查確認該公司主要有以下稅收違法事實:該公司2010年至2011年,與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電子形式)、與購車客戶(消費者)簽訂購銷合同、與廣告公司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等都未足額申報印花稅。該公司“工資薪金支出”和“工會經費支出”項目未按規定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稅前列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黨團經費,應剔除,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納稅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追繳印花稅237,389.90元、企業所得稅61,214.89元,加收滯納金28,431.56元,罰款44,338.55元,共計371,374.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