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全省經濟發展,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省企業失業保險費減半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發[2013]32號)的規定,現將減半征收企業失業保險費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減半征收范圍
全省所有參保、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均執行本公告減半征收的規定。
二、減半征收期限
企業失業保險費減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三、減半征收方式
減半征收企業失業保險費以調整費率方式執行,即在減半征收期限內將企業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費率調整為現行費率的5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變。
四、有關要求
減半征收企業應及時按照調整后的費率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減半征收期限截止后,應及時恢復全額繳納。
企業補繳所屬期為減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失業保險費時,仍按全額繳納。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