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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財稅政[2010]10號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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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浙財稅政[2010]10號 2010-4-16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直屬稽查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爾夫球適用10%稅率,其他娛樂業征稅項目適用5%稅率。 二、調整后的稅率從2010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三、2010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前,我省原執行20%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項目仍按20%的稅率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反映。 蘇財稅[2009]39號關于調整江蘇省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粵財法[2010]22號關于確定我省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桂財稅[2007]12號關于明確按20%稅率征收營業稅的娛樂業范圍的通知 娛樂業按20%繳營業稅規定廢止新稅率由地方確定 渝財稅[2001]145號關于明確調整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范圍的通知 深地稅發[2010]75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確定我省 魯地稅函[2001]31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娛樂業營業稅征稅范圍等有關問題的 蘇地稅發[1996]74號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二) 合財稅[2007]332號合肥市娛樂業、服務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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