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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81號 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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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全文失效] 財稅字[1998]81號 1998-07-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一、在2000年底以前,對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增值稅先按規定征收,后按實際繳納稅額的35%返還的辦法。具體返還手續,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19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二、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附件:鑄鍛件產品增值稅返還企業名單(略) 財稅[2003]96號 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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