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所得稅司,湖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洧、朱會彥、王曉暉、姜濤、姚元、杜慎平、李清雄、鄧博、張艷琦。
納稅人識別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賦予全國唯一的納稅識別號的編制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稅收征管通用業務,以及稅務行業進行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和共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659-2000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納稅人識別號identificationnumberfortaxpayers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賦予全國唯一的納稅識別代碼,是稅務機關辦理業務,以及進行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和共享的基礎,在辦理相應登記時確定。
4 編碼方法和編碼規則
4.1 編碼方法
采用組合編碼法。
4.2 編碼規則
4.2.1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義務人登記)并需發放相應登記證件的納稅人
(一)以“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
(二)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4.2.2 臨時發生納稅義務辦理臨時登記的納稅人
(一)以組織機構代碼證、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
(二)無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由“F”“操作員所在稅務機關的6位行政區劃碼”“3位納稅人居民身份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5位順序碼”組成。
4.2.3 自然人登記的納稅人
(一)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
(二)以中國護照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C”“4位年份碼”“156”“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三)以外國護照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W”“4位年份碼”“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四)以軍官證、士兵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J”行政區劃碼8位順序碼。
(五)以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港、澳、臺地區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所在地區拉丁字母碼”首位字母“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即:香港居民由“H”“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澳門居民由“M”“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臺灣居民由“T”“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