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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07]873號 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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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全文廢止]財建[2007]873號 2007.12.31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實現“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央財政設立獎勵資金,采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給予獎勵。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采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給予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為規范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淘汰落后產能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中央財政根據淘汰落后產能規模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地區為淘汰任務重、財力相對薄弱的地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行業為《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規定的電力、煉鐵、煉鋼、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等13個行業。 第五條 獎勵資金管理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獎勵依據和標準 第六條 獎勵資金依據淘汰產能規模和獎勵標準確定。 第七條 淘汰落后產能屬于《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規定的淘汰范圍。1999年或2000年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的落后設備產能和國家明令取締的落后設備產能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第八條 獎勵標準根據各行業淘汰落后設備投資平均水平等相關因素確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遞減。 第三章 安排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九條 獎勵資金由地方政府根據“四個優先”原則統籌安排使用: 1.優先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任務重、困難大的企業,主要是整體淘汰的企業; 2.優先支持淘汰合規審批的落后產能; 3.優先支持在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期限內淘汰的落后產能; 4.優先支持沒有享受國家其他相關政策的企業。 第十條 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必須落實責任制,確保列入名單的落后產能在規定期限內淘汰。 第四章 資金申報、核撥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照要求審核填寫分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基本情況表,并將資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 財政部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地方上報的淘汰計劃進行現場審核,并對上一年度淘汰落后產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并下達獎勵資金預算,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方要安排資金支持淘汰落后產能,與中央獎勵資金一并使用。 第十七條 年度終了后,地方財政部門應核實匯總全年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和淘汰落后產能實際完成情況,于次年5月31日前上報財政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將向社會公布地方上報的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淘汰落后設備等資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獎勵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財政部將追回相關資金。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確保獎勵資金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年度分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基本情況表 最新文件—— 財建[2011]180號 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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