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工商企注字[2009]6號 2009-1-24各工商分局、市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企業的發展,拓展其經營范圍,本著“先行先試”、“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則,依據有關企業注冊登記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第12號令),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二、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一)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企業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
對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的,登記機關應按照審批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核發的批準文件、許可證件核定的范圍,核定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在濱海新區探索登記機關確認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與行業審批機關許可企業經營資格相分離的登記制度。對申請的經營范圍單一并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由登記機關先行確認企業(法人)主體資格,核發加注“取得經營許可后方可經營”字樣,并限定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申請人依法取得相關的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后,到原核發營業執照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換領具有經營資格的營業執照。
對申請的經營范圍既有許可經營項目又有一般經營項目的,在許可經營項目后加注“取得經營許可后方可經營”字樣,核發營業執照。
以上具體項目由政府發布后,工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二)對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可自主申請。超出核定范圍經營一般經營項目的,一般不按超范圍經營處理。
三、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的,登記機關依申請人的申請,可以核定具體經營范圍,可以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一)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企業,可以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核定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對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的,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將經營范圍核定為“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審批的,自主經營。”
名稱沒有行業表述的,行業代碼依申請人申報的主營范圍,按所屬行業大類核定;
名稱明確行業表述的,行業代碼依申請人主要經營項目,按照與名稱中的行業表述相對應的行業類別核定。
(二)沒有具體經營范圍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其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四、本著生產經營場所與經營范圍相適應和非禁即可的原則,企業經營范圍可關聯延伸和跨行業核定。
在名稱中的行業表述與經營范圍的主要經營項目相匹配的情況下,工業、商業、科技、服務業等企業經營范圍可關聯延伸和跨行業核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特殊行業企業除外),不受注冊資本(金)限制和主要經營項目的限制。如,商業、服務業企業可以申請從事生產加工項目;生產企業也可以申請從事商業項目的經營。
五、對新興經營業態經營范圍的核定,涉及許可項目的,登記機關按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許可證件核定的范圍予以核準其經營范圍;屬一般經營項目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和經營范圍可按照國際通行的表述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直接予以核定,如“國際保理”、“服務外包”等。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