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財法稅[2011]55號 2011.11.21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地稅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地稅局:
對個體工商戶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起征標準為月營業額(或銷售額)20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區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