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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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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即將展開,結合2008年度以來相關新政的出臺,稅務機關提醒廣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有以下幾個事項須引起注意: 一是,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有兩種。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2008年度的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有兩種。即: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月1600元扣除,而2008年3月份開始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 二是,投資者和從業人員工資稅前扣除有區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如進行扣除的則應予以調整;而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則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是,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扣除比例有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是,業務招待費用扣除最高有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另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于3月底之前結束,需注意在規定的時間截點前完成匯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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