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按發票使用新規定,是否發票只能蓋“發票專用章”?我單位現收到只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發票,能否入賬?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第二條規定,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發布之前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開具的發票應加蓋發票專用章,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代開普通發票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新的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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