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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加收利息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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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的規定,出于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關聯方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如果對避稅行為僅僅是重新調整其利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征稅,企業避稅的成本幾乎為零,這使得納稅人避稅不承擔任何風險,即使被稅務機關調整且調整到位,企業至少無息占用了國家稅款。為打擊各種避稅行為,維護我國稅收權益,《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避稅的法律后果。本文試對相關規定進行解析。 一、基本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二、加收利息與加收滯納金的區別及相同點 加收利息是一種反避稅措施,對納稅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占用國家資金的一種補償。是稅務機關在本年度對企業上年度因發生的對外投資、關聯關系以及從事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等活動而對其不合理價格、成本、費用、收入、所得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而應該補繳的稅款,不是依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不允許列支、扣除,或限制列支、扣除,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而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稅款。 加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而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或者逾期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期限,是從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如果是經批準延期納稅的,是從延期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 兩者的相同點:均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如何計算 應加收利息=補征稅款×(貸款基準利率+5%)÷365×計息期間 式中取值標準: 1、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考慮到利率在不斷的變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值得注意是為了體現資金占用時間長度不同而產生的成本不同,此處規定了應采用與補稅期間同期的基準利率進行計算,即補稅期間如果是三年,則需要相應采用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期貨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 2、注意追加5個百分點利率可免除。為了鼓勵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及《實細條例》的規定積極配合提供關聯業務調查有關資料,規定對于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減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貨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主要目的是督促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積極準備、保存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3、計息期間。條例規定了利息計算的起止日期為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 月1 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 月1 日起,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另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八條還明確了企業在稅務機關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決定前預繳稅款的,收到調整補稅通知書后補繳稅款時,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已預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預繳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 4、利息計算方法是按日計算加收利息,對應年利率,不足一年的時間以365 日為標準按日計算。從稅款所屬年度繳納的次年6 月1 日開始計息至補繳稅款之日止,體現鼓勵企業主動自覺補繳的政策。 四、應用示例 2010年5月10日,稅務機關在檢查某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08年的業務存在關聯交易,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該公司根據稅務機關要求于2010年6月10日補繳了該稅款。(假設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年利率為5.5%) 則該企業除繳納100萬元企業所得稅外,還應對補繳稅款加收利息: 100×(5.5% +5%)÷365×370=10.643(萬元) 如果企業能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免于準備同期資料,可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則只要加收利息: 100×5.5%÷365×370=5.575(萬元) 五、特別納稅調整的期限有限制 特別納稅調整期限,是指對納稅人通過避稅措施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予以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追繳稅款的有效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已過特別納稅調整期限的,不再進行納稅調整。《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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