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國稅局稽查局接上級轉交的群眾實名舉報,稱句容某防水材料廠有偷逃稅款行為。
檢查人員按程序對涉案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并調取了涉稅相關資料。
由于該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賬目混亂,被查單位極其不配合,在通過內查外調多種檢查手段不能取得足夠定案的證據的情況下,國稅部門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通過與公安機關的聯合詢問調查,確定了被查單位有偷逃稅款行為。
檢查單位仔細梳理證據材料,鑒于被查單位存在的拒不提供職工簽名的原始的工資單等賬簿憑證、雖設置賬簿,但賬簿混亂,難以查賬的事實,決定依據《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以企業生產人員計件制工資為基礎進行稅款的核定,經過審理、聽證、請示,最終核定企業補交增值稅1781627.47元,補交所得稅1291282.29元,鑒于該廠的偷稅行為已構成偷稅罪,此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