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包括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108噸的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和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85噸的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從事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設計試制能力;
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
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
5、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15臺,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50臺。企業研制生產初期該指標可作適當下調。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原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今后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中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五、自2008年4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328噸的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40噸的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和所有規格的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上述技術規格的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對進口上述技術規格的非公路礦用自卸車,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附件: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退稅商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