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營業稅兼營增值稅的企業能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9 |
|
一企業主要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同時還從事開關柜、電熔柜制造(大部分均自產自用)。因該企業大部分為建筑安裝收入,開具建安發票,繳納營業稅。自產的產品用于工程部分已作進項稅額轉出。近期國稅部門要全額征收增值稅。請問:稅務部門的作法是否合理?因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基本上不對外銷售,進項稅額總為負數,是否可以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規定,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如果財務核算健全,仍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將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因此,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經納稅人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