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三條如何理解? |
發布時間:2012/11/30 來源: 閱讀次數:700 |
|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三條如何理解? 問題內容: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三條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請問對此理解是否如下: 1、規劃為可售車位的,單獨核算其成本,如果車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礎設施、配套設施、開發間接費了?對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攤?按車位建筑面積和其他開發產品平均分攤嗎? 2、如果是利用人防設施建造車位對外銷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攤到其他可售開發產品,其取得銷售收入需要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嗎?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售車位的開發成本應與其它開發產品一樣,正常分攤共同成本,分攤方法,可以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九條、三十條的規定進行分攤。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其成本費用由可售面積承擔。 2、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利用人防設施建造的車位對外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項第三點規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12/2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