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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部門細化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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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和現行股票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國家財稅相關部門相應出臺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 《通知》明確,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征收。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 對于證券機構的預扣預繳申報,《通知》明確,納稅人轉讓股改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股改復牌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納稅人轉讓新股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并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預扣個人所得稅。證券機構應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對于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清算,《通知》明確,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稅務機關不再辦理。 對于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通知》明確,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證券機構按照限售股的實際轉讓收入,減去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轉讓時發生的合理稅費后的余額,計算并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證券機構應將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例: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A 君持有某股票的10萬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為10萬元。該股股權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復牌上市,當日收盤價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 A 君將已經解禁的限售股全部減持,合計取得轉讓收入100萬元,并支付印花稅、過戶費、傭金等稅費2000元。 按照該政策規定,某人減持限售股,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方式征收。 (1)證券公司預扣預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 =12元/股×10萬股-12元/股×10萬股×15% =102萬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02×20%=20.4萬元。 (2)某人的自行申報清算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100-(10+0.2) =89.8萬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89.8×20%=17.96萬元。 應退還的稅款=已扣繳稅額-應納稅額 =20.4-17.96=2.44萬元 A 君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 A 君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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