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繼續強化對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
(一)2013年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對發票違法問題嚴重的行業開展發票整治工作,重點對房地產與建筑安裝、藥品與醫療器械、發電、供電、餐飲娛樂、營利性的教育培訓等行業的發票使用情況開展重點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也要結合本地實際,選擇發票違法問題多發的行業一并開展重點檢查。
(二)切實完成違法受票企業的指令性檢查工作任務。廣東、浙江、安徽、江蘇、山東、福建、河南、湖南、湖北、遼寧、河北等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1000戶;北京、山西、天津、內蒙古、上海、江西、廣西、黑龍江、吉林、重慶、四川等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700戶;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云南、陜西、新疆等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400戶;海南、貴州、甘肅、寧夏、青海等省(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的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200戶。
(三)具體要求。
一是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將發票整治工作與稅收各類檢查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把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工作作為稅收檢查的必查環節和必查項目,做到“查稅必查票”、“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同時也要做到“查票必查稅”。各級稅務稽查部門要注意合理調配稽查力量,妥善安排各項檢查工作。
二是要繼續充分采集、分析、利用稅收征管信息、稅務稽查數據信息和相關部門情報交換的第三方信息,根據不同的行業特點、經營規模、企業類型等因素制定檢查工作方案,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發票整治工作。
三是要繼續做好對納稅人的稅收政策輔導、查前告知及約談等工作,引導、鼓勵納稅人主動開展發票使用情況的自查自糾,查找問題,糾正過錯,規范用票行為。
四是要重點檢查“一定金額”以上發票及其業務的真實性,要求逐票比對、逐票核查。特別是藥品、醫療器械行業發票以及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的發票,要通過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審核分析,檢查其業務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開具虛假發票或虛開發票的行為。五是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要一并進行認真查處。對檢查發現的虛假發票,一律不得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出口退(免)稅和財務報銷、財務核算。
三、繼續加強發票監督管理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用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發票使用量,切實加強用票單位和個人的發票領用、開具和繳銷管理,有效解決當前發票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源頭上防范和監控發票違法行為。
(二)全面推廣使用網絡發票。根據“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絡開具”的發票管理思路,各地稅務機關要全面推行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網絡發票工作,改進現行發票管理模式,規范在線開具發票行為,實現對發票領用、開具、繳銷、查詢等信息的實時監控,全面提升發票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確保網絡發票在年內全面推廣。
四、繼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虛假發票的整治工作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認真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對制售假發票犯罪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打源頭、端窩點,聯合查辦一批發票犯罪大要案件,有效遏制重點地區發票違法犯罪勢頭。在配合查辦制售假發票案件工作中,稅務機關要認真梳理假發票信息,依據線索深入查處購買、使用假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通信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不斷完善發票違法信息治理分工協作機制,做好對發票違法信息的舉報受理、線索收集、鑒定、通報及綜合治理工作。對發現的發票違法信息涉案線索,要進行延伸檢查,協同公安機關深挖違法犯罪網絡,打擊職業犯罪團伙,查處大要案件。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做好對行政、事業等非納稅單位發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相關部門在發票檢查過程中請求鑒定發票真偽的,要積極予以協作配合,并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對確認為虛假發票的,要積極協助查清發票來源并依法予以處理。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積極配合法院、檢察院做好對發票犯罪分子的公訴、審判工作,嚴厲打擊發票犯罪行為。
五、繼續做好協調小組辦公室各項工作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牽頭承擔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職責的稅務機關要繼續做好信息溝通、報告反映、上情下達、督辦指導等工作,為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組織協調工作;要及時準確地向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匯總上報統計報表,積極報送工作簡報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開展情況及存在問題,積極爭取黨政機關對發票整治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要積極配合當地綜治部門建立科學有效的績效考核辦法,做好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考評工作,加大對轄區內各地市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考核力度。
六、繼續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手段和宣傳形式,將集中宣傳與日常引導結合起來,將正面教育與案例警示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虛假發票危害性的認識,引導其正確規范地使用發票,增強識假拒假的意識和能力;要通過展示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成果、曝光發票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教育廣大群眾,震懾不法分子,打擊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有效提升發票整治工作的威懾力;要積極鼓勵社會公眾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對舉報查證屬實的,要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努力形成對虛假發票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
七、工作步驟和時限
(一)組織布置
2013年3月為組織布置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3年3月底前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重點、工作步驟和完成時限,組織布置本地區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同時將有關組織布置情況抄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二)檢查實施
2013年4至10月為檢查實施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督促、指導本地區各級稅務機關會同相關單位認真開展發票整治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國家稅務總局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各省級稅務機關要及時匯總、整理各地市工作開展情況,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發票使用情況檢查統計表》(見附件)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三)工作總結
2013年11月為工作總結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認真總結本地區工作開展情況,重點分析本地區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整治工作措施以及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國家稅務總局將繼續對各省稅務機關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通報。
附件:發票使用情況檢查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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