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溫州市地方稅務局溫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稅門征開票代征地方稅費基金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溫州市地方稅務局、溫州市國家稅務局發布了《溫州市地方稅務局溫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稅門征開票代征地方稅費基金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執行,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在未實現國稅部門門征開票代征地方稅(費)、基金前,納稅人在申請國稅部門門征開票后,還需攜帶有關資料到地稅部門繳納相關地方稅(費)、基金,造成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多次“奔走”的情況。通過溫州市地方稅務局委托溫州市國家稅務局代征門征開票地方稅(費)、基金,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降低辦稅成本,方便納稅人辦稅,建立和諧的征納關系。
二、適用《公告》的對象
向國稅部門申請代開發票并繳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臨時經營納稅人。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委托代征范圍
向國稅部門申請代開發票并繳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臨時經營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稅(費)、基金
委托國稅部門代征的稅(費)、基金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等。
四、《公告》的執行時間
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