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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684號 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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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 2009.12.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稅[2009]60號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 解讀財稅[2009]60號文:企業清算所得財稅政策分析 解讀財稅[2009]60號: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新政 解讀財稅[2009]60號: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 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有四大變化 外資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 國稅函[2009]3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企業清算期的會計處理技巧 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 滬國稅所[2009]112號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本 ... 被合并企業在清算時是否要將搬遷收入計入清算所得?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稅局關于企業辦理所得稅清算申報的通知 青國稅發[2008]161號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合營期滿產權轉讓清算收益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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