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對本條的釋義中明確:“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通過一定的等價形式補償,從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的固定資產。本條關于外購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致,也與會計準則上的規定一致。外購的固定資產,其計稅基礎由兩部分組成:首先是購買價款,這是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主體構成部分,是指企業通過貨幣形式,為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直接對價物。其次是支付的相關稅費,包括企業為購買固定資產而繳納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如購買車輛而支付的車輛購置稅、簽訂購買合同而繳納的印花稅等;相關費用,是指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通過以上的規定和釋義,可以得出的結論:稅法和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所規定的稅費是一致的。是不包括業務招待費的。業務招待費是不可以資本化的。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部進入當期費用,按稅法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財會[2006]3號)第九條,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必要即是:不可缺少;非這樣不可。顯然,業務招待費不屬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必要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對本條的釋義中明確: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包括固定資產所需的原材料費用、人工費、管理費、繳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資產在達到預定可用途之前所發生的,為建造固定資產所必須的、與固定資產的形成具有直接關系的支出,都應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組成部分。
業務招待費不能屬于“為建造固定資產所必須的、與固定資產的形成具有直接關系的支出”,亦即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不應包括業務招待費。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是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在設有銷售部門并為了進行部門費用的考核,為銷售產品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了“銷售費用”中。
(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納稅人無論將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怎樣核算,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二、企業在會計核算時將業務招待費資本化處理的稅收協調
最近,筆者在審核某煤炭企業的賬目時,發現該企業將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計入“在建工程”,然后轉入“固定資產”進行資本化。這樣就會造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調整的業務招待費,以后又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了。由于固定資產數目較多且折舊年限不等,即使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對折舊費中包括的已調整的業務招待費再次進行調整,其調整工作量也是很大的。所以,納稅人最好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將業務招待費費用化。但由于部分行業規定將業務招待費資本化,這就需要進行財稅處理的協調。
已將業務招待費計入固定資產的協調
例1、2008年1月,紅星化工公司建造廠房,2009年3月工程完工,廠房投入使用。其房屋價值100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0萬元,2008年已按稅法規定調增所得額8萬元。假設房屋凈殘值為0,折舊年限20年。
第一種調整方法: 金額單位:萬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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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4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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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至20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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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年
1至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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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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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計提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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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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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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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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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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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增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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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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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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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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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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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調整方法:
例2、同例1。
分析:對單個固定資產設置臺賬,正確反映固定資產的原值和計稅基礎。
會計核算不變。
稅收上,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將業務招待費調整至管理費用,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調增應納稅所得8萬元。
上述固定資產原值1000萬元,計稅基礎980萬元。 金額單位:萬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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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4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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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至20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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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年
1至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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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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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計提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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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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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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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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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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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年計提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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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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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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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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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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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增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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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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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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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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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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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同例1。
分析:為了消除財稅處理差異,企業在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時,剔除在建工程中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這樣會計上固定資產原值和稅法上的計稅基礎趨于一致,都是9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