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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石油資源的外企開發投資和勘探費用的折舊和攤銷年限需要改變和調整的審批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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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財務狀況,按規定自行確定開發投資和勘探費用的折舊和攤銷年限,并將擬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劃,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后,在執行過程中,如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的,應當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執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合作開采石油資源及工程承包勞務服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已發生的勘探費和開發費稅前列支情況說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前報送。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的理由是否合理; 2.企業前期已攤銷和未攤銷的開發費和勘探費用。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并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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