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公布,這對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有著重要意義。筆者整理了與安全生產相關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供納稅人參考。
按標準繳納的職工工傷保險費,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準予扣除。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執行。
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等。
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按照規定繳納的財產保險費,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是“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之一。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應納稅額中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目錄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納稅人購買安全生產設備時,應對照《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8號),該目錄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公路行業、鐵路行業、民航行業、應急救援設備共8類50種專用設備的名稱、技術指標、參照標準、功能及作用、適用范圍等作了規定。
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發生的安全保護費,準予列支
為了加強石油、天然氣和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基礎設施(統稱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財政部、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石油天然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91號)規定,企業對自身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進行安全保護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參加聯防工作,組建兼專職群防隊伍等發生的支出,由企業自行負擔,按規定列入成本(費用),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等規定準予稅前扣除。
安全生產費用分屬收益和資本性支出,稅前扣除不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違反安全生產的罰款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四種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還規定了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其他情形。此外,企業因為違反其他安全生產相關規定,被處以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資格要取消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取消其資格。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4個等級,其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