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上市公司對企業員工實施股權激勵的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種: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但由于臺籍個人不能開設A股帳戶,無法被授予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及限制性股票,故可以被用來激勵臺籍個人的有效方式為股票增值權。 一、概念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員工現金。股票增值權是一種虛擬的股票期權,不實際買賣股票。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大陸國稅函〔2009〕461號中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由上市公司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二)應納稅額計算 大陸財稅〔2009〕5號文規定,股票增值權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1.適用優惠計算 (1)適用條件 A.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搆)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間接持股的,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國稅函〔2009〕461號規定,上述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該條已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中已被廢止,因此,企業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員工以股權激勵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也可以適用后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B.上市后設立的股權激勵計畫。 C.上市公司已按檔規定要求向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股票增值權所得 應納稅額=(股票增值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分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分數
(3)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增值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增值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分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分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增值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公式中所列「規定月分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大陸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分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增值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分數后的商數確定。 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于大陸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以加權平均月數做為規定月分數。 2.非優惠計算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不符合優惠計稅條件的,直接計入當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一般理解為直接將當月股權激勵形式的工資所得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扣除4,800元后做為應稅所得,以此應納稅所得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案例分析 境內A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權計畫如下:2011年2月1日,A公司授予臺籍個人張某15,000股股票增值權,約定到當年11月30日,如果考核業績條件合格,當年12月1日可以現金形式支付股票增值權所得。2月1日股票價格為20元,12月1日,股票價格24元。張某12月當月工資收入為8,000.00元。A公司已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稅務備案。 計算張某2011年1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24—20)×15,000.00=60,000.00 張某2011年12月應納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60,000.00÷10)×20%—555.00〕×10=6,450.00 當月工資應繳個人所得稅額=(8,000.00—3,500.00—1,300.00)×10%—105=215.00 當月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6,450.00 215.00=6,66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