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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稅函[2009]194號 關于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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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國稅函[2009]194號 2009.6.8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近期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為進一步做好北京市下崗再就業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結合我市下崗再就業管理情況,現將審批程序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減免稅審批管理。 二、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辦理減免稅審批(減免稅批復樣式見附件一)、對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及2008年底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執行未到期的企業辦理減免稅審批(減免稅批復樣式見附件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對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并預計有剩余額度扣減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辦理減免稅審批(減免稅批復樣式見附件三)。 四、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前,應到相應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以稅務登記地為準)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蓋章); (三)《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企業蓋章); (四)北京地方稅務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中納稅人登記詳細信息或《稅務登記表》復印件(企業蓋章); (五)新招用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六)企業與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七)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八)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九)《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 五、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收到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后,對材料齊全、規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深入企業現場核實。 新版《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正、副本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編號,并加蓋公章。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應簽署意見,并加蓋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承辦單位印章。 六、納稅人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納稅機關辦理下崗再就業減免審批報送以下資料: (一)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辦理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再就業優惠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辦理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下崗事業人員認定證明》; 3、《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 4、《再就業優惠證》; 5、每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勞動合同; 6、《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稅審批附表》(附件四);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七、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 (二)《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 (三)《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稅審批附表》;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八、《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北京市______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下達生效后,企業在2009年底前再度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企業應首先交回《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北京市______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以稅務登記地為準)重新核定《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具體程序按京國稅[2006]89號文件執行)后,再到相應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重新予以審批。 九、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減免稅審批工作。 十、企業在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期間,每年須將《再就業優惠證》、《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和《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作為下崗再就業減免稅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并有剩余額度扣減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還應附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局的《再就業信息交換資料表》(附件五) 十一、北京市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關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以方便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加強下崗再就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北京市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關應建立聯合審查機制,定期對企業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情況進行清查清理。 十三、北京市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加強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事項的宣傳和輔導工作。堅持對內、對外并重,制定宣傳、輔導計劃,積極、認真落實本辦法。 十四、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 1.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 2.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3.北京市______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 4.北京市______地方稅務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稅審批附表 5.《再就業信息交換資料表》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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