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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發[2010]1號 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方案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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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印發《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 協發[2010]1號 2010.8.9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解放軍總政治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方案》已經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領導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按照《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方案》的實施要求,請各單位于2010年8月25日前將本系統具體實施方案報送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 (國家稅務總局代章) 二○一○年八月九日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 (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精神,建立協調小組成員單位信息共享、執法協作、強化監督、嚴格責任的工作機制,逐步形成對虛假發票“買方市場”齊抓共管、整體推進、重點治理的工作格局,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現就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問題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認識開展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2008年11月以來,在國務院統一部署下,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集中整治,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實現了階段性預期工作目標,但也必須看到,目前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高發勢頭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領域、行業問題仍很突出。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和財經秩序,威脅國家經濟和稅收安全,而且也為財會造假、貪污賄賂、洗錢詐騙等其他經濟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成為惡化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穩定的重要誘因。而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難以得到根本遏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存在一個巨大的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買方市場”。 為了從根本上遏制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高發勢頭,需要在嚴厲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行為的同時,積極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從前一時期工作情況看,一些地區和部門把打擊工作的重心放在制售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環節上,對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這一環節沒有給予充分重視,對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等單位查處力度不夠,對已發現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受票單位線索查證不及時,沒有深挖細查、刨根溯源,使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單位存在僥幸心理,肆意偷騙稅款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從而影響了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總體效果。 由于發票用途的廣泛性和多樣性,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充分發揮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的作用,加大協調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嚴峻形勢以及深入開展此項工作重要性、艱巨性、迫切性的認識,統一部署、相互配合、綜合整治、扎實工作,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預期成效。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在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相關單位的職能,按照“打防結合、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部門協作,注重區域聯動,形成整治合力,著力阻截、切斷虛假發票流通渠道,綜合治理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凈化社會環境,切實維護國家財經和稅收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標。納稅人購買、使用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偷騙稅款的行為得到遏制,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等單位使用虛假發票進行財務核算、報銷的問題得到治理;依法使用發票、自覺抵制虛假發票的守法誠信意識進一步增強。 三、工作任務和措施 在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中,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中國人民銀行和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以下稱各實施部門)等部門要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形成整治合力,共同加大對購買、使用虛假發票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推進虛假發票“買方市場”的整治工作。 (一)開展重點行業和領域發票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國家稅務總局牽頭,公安部配合,通過發文部署和督促檢查等形式,對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做到“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加大對重點行業和領域發票使用情況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購買、使用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偷騙稅款行為。 (二)查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利用虛假發票進行財務報銷、設立“小金庫”、牟取單位非法利益等違法行為。財政部牽頭,審計署、監察部等部門配合,與“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相結合,繼續查處利用虛假發票進行財務報銷、設立“小金庫”、牟取單位非法利益等違法行為。 (三)查處利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商業匯票貼現等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牽頭,審計署配合,通過發文部署和督促檢查等形式,聯合查處一批利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商業匯票貼現、套取銀行資金的典型案件。 (四)查處軍隊單位使用虛假發票違法行為。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牽頭,與相關部門緊密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查處軍隊單位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地方發票和軍隊收費票據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各部門職責分工 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辦公室)積極組織協調各實施部門按照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的工作部署,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在全國范圍內對虛假發票“買方市場”進行綜合整治。一是要組織各實施部門按照工作方案,統一行動,形成合力,推進工作的深入開展。對涉及面廣、影響惡劣的大要案件,要積極組織各實施部門聯合查處,重點查處一批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典型案件,著力阻截、切斷虛假發票流通渠道,扎實深入地推進虛假發票“買方市場”的整治工作。二是要進一步加大對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的督導力度,確保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取得實效。定期通報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通過編制簡報、印發通知等形式定期與各地區、各部門溝通反饋虛假發票“買方市場”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同時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三是要進一步做好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確保機構運轉順暢、保障有力。對于不在各實施部門職能范圍之內的發票違法犯罪線索及問題,各實施部門應對受票單位、經辦人員、聯系電話等信息進行梳理歸集,及時通報給協調小組辦公室,由其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一)國家稅務總局。承擔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部署各地稅務機關開展對納稅人違法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稅收檢查,并依法嚴肅處理購買和使用虛假發票的納稅人。協助公安部繼續開展打擊發票犯罪專項行動。將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與行業稅收專項檢查、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稅源檢查、專案檢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組織、一同進行。切實抓緊抓好以下幾項重點工作:一是檢查一批重點行業。要對房地產、建筑安裝、藥品經營、交通運輸、金融保險、商業銷售、餐飲娛樂、營利性醫療機構與教育、培訓機構等重點行業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二是整治一批重點區域。要結合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發票違法行為比較集中的地區和領域組織開展發票專項整治工作。三是查辦一批典型案件。要結合制售假發票大要案查辦工作,認真梳理虛假發票線索和信息,深入追查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企業。同時要密切關注發票違法犯罪新動向,對購買、使用虛假發票案件進行解剖式檢查,查辦一批典型案件。四是積極配合做好發票查詢鑒定以及后續處理工作。在相關部門查處涉及發票案件的過程中需要查詢涉案企業納稅人購領、開具發票資格等信息以及請求發票真偽鑒定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對查證、甄別為虛假的發票,應當積極查清發票來源,并依照職權追究虛假發票開具方等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二)公安部。繼續開展打擊發票犯罪專項行動,指導各地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強發票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不斷推動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向縱深開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切實抓緊抓好以下重點工作:一是配合稅務機關積極進行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的發票整治工作,有效形成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的整體合力;二是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涉嫌發票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公安機關對偵查中掌握的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流向線索進行梳理后,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查處;對相關部門移交的利用虛假發票實施偷稅、騙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要及時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對案情特別重大的,要逐級上報公安部和協調小組。 (三)財政部。部署各地財政機關查處違法違規使用財政票據的行為。嚴格監督行政、事業等單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繼續查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發票違法行為,明確治理重點,嚴格執行政策,加大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案件,努力構建防治利用虛假發票進行財務報銷、設立“小金庫”、牟取單位非法利益等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切實抓緊抓好以下幾項重點工作:一是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部門的檢查。結合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回頭看”工作的開展,綜合考慮信訪舉報線索,重點加強對垂直管理單位、執收執罰權較集中部門以及自查自糾“零申報”、重點檢查“零問題”地區和部門的檢查。二是要結合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加大對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虛假發票設立“小金庫”行為的查處力度。三是要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促進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落實,加快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改進財務報銷制度,加強對入賬票據合法性、真實性的審核。 (四)審計署。部署各地審計機關加強對被審計單位使用發票等憑證情況的審計監督情況。切實抓緊抓好以下重點工作:一是在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中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的發票違法犯罪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嚴肅查處被審計單位利用虛假發票進行財務報銷、偷騙稅款、牟取單位非法利益等各種發票違法行為。二是配合其他單位和部門做好發票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各項發票管理制度的,要準確把握有關發票違法犯罪問題的定性和責任劃分,及時向相關單位和部門通報,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 (五)監察部。部署各地監察機關加強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非納稅單位執行財經紀律使用發票等憑證情況的監督工作。切實抓緊抓好以下重點工作:一是查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虛假發票的行為,依法從嚴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對使用虛假發票虛列支出、報銷、提取現金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外,也要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財會人員追究責任。二是配合其他單位和部門做好發票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對監察工作中發現的發票違法犯罪問題,要及時向相關單位和部門通報,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 (六)中國人民銀行。部署各地人民銀行依法嚴格查處利用虛假發票進行的金融違法行為。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抓緊抓好以下重點工作:一是加強對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的監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查處一批案件,督促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二是加強對票據市場秩序的監管力度,加強現場檢查,及時向各金融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通報利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商業匯票貼現的企業名單和相關情況。 (七)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加強對軍隊及軍隊所屬單位使用發票等憑證情況的管理和財務日常審核監督工作,依法對明知是虛假發票而購買使用的單位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切實抓緊抓好以下幾項重點工作:一是對與軍隊有業務往來的地方單位出具的發票進行檢查。通過比對核查與業務相關的發票,查處涉及軍隊單位的虛假發票案件。對于使用虛假發票的單位,除責令其調整賬務、補繳稅款并依法給予處罰外,也應依法從嚴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二是對檢查中發現或地方有關部門通報的涉及軍隊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或問題,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查處。屬于違紀的,按照有關紀律條令做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是建立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加強紀檢監察、財務管理、審計監督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明確職責、任務和要求,建立起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突出治理重點,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回頭看”活動,進一步推動工作落實。 五、工作步驟 (一)組織部署階段(2010年8月) 報經協調小組領導批準,向各實施部門印發《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方案》。各實施部門應當在8月25日前分別向各自所屬系統印發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工作重點、工作步驟和考核目標,同時通報協調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0年9月至11月) 各實施部門根據本工作方案和本部門具體實施方案,要求本系統所屬單位認真開展整治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工作,采取統一行動和專案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集中查處一批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典型案件。各實施部門在檢查過程中,要對受票單位的重點、疑點發票情況進行逐筆核對,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的分析,重點檢查業務的真實性。各實施部門應該按照工作目標要求完成任務,并于每月10日前向協調小組辦公室通報上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協調小組辦公室定期匯總報告協調小組,并適時召開聯合新聞發布會,公布全國和重點地區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典型案件,對不法行為形成震懾,以擴大整治工作的社會效果。 (三)檢查總結階段(2010年12月) 各實施部門應在整治工作完成后認真總結,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總結和典型案例。協調小組辦公室將對各部門的整治工作進行考核,并經報請協調小組領導同意后,以適當方式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表彰;對重視不夠、組織不力、成效不顯著的單位,予以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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