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轉讓采礦權時,到底要不要交納營業稅?如果要交納營業稅,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函[1993]149號)文件中未將“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納入征稅范圍。該文件對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征收范圍設定了六個子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其中并沒有“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稅目列入,從正面說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在過去未納入營業稅征管范圍。基于此規定,煤礦企業轉讓采礦權不交納營業稅。
同時,《關于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規定:“礦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并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
《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同時有償轉讓采礦權的,對可以明確劃分其轉讓采礦權收入與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對其取得的轉讓采礦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對無法明確劃分采礦權收入與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收入的,對其取得的轉讓采礦權收入應與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收入一并征收營業稅。”
基于國稅函[1998]111號和國稅函[2007]1018號的規定,煤礦企業轉讓采礦權不交納營業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定國稅函[2007]1018號已經廢止。
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第一條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根據財稅[2012]6號的規定,煤礦企業把中國境內的煤礦采礦權轉讓給另一方時必須申報交納營業稅。只有兩種情況不交納營業稅: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煤炭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煤礦企業轉讓境外的采礦權不交納營業稅。例如,中國境內的煤礦企業甲,在蘇丹境內取得煤炭采礦權,將其轉讓給中國境內的乙企業,雖然轉讓方與接收方均是境內企業,但是由于轉讓的標的物在國外,因此該項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打包轉讓采礦權、土地使用權、礦井、機器設備時,合并交納營業稅,沒有把礦井、機器設備的銷售款與采礦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分開,申報交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都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產上的機電設備,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宣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的規定廢止。因此,煤礦企業打包轉讓采礦權、土地使用權、礦井、機器設備時,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的規定執行,即把礦井、機器設備的銷售款與采礦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分開,申報交納增值稅。
3、煤礦企業整體或部分轉讓采礦權、土地使用權、礦井、機器設備的同時,把其相應的債務和勞動力也進行轉移的情況下,申報了營業稅和增值稅,使企業多交納了流轉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煤礦企業整體或部分轉讓采礦權、土地使用權、礦井、機器設備的同時,把其相應的債務和勞動力也進行轉移的情況下,其獲得的轉讓款是不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
(二)稅收風險控制策略
根據以上涉稅風險分析,煤礦企業在發生資產轉讓行為時,應注意以下稅收風險控制之策。
1、煤礦企業的稅收管理人員必須及時收集和梳理對煤礦企業有效的相關稅收政策,特別是要關注煤炭企業轉讓資產適用的以下有效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
2、有關不征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煤礦企業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否則沒有資格享受不征稅的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