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2%,別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3%,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4%。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各類住房。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的界定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中明確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
“非普通住宅”指除普通住宅、別墅、“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以外的住宅項目。
“別墅”指獨戶獨院的住宅項目。
“寫字樓(辦公用房)”指該項目“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其類別為“辦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商業經營用房”指該項目“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其類別為“商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車位”指該項目“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其類別為“車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廉租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2007]4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限價商品住宅”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穗府[2008]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按廣州市市人民政府《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穗府辦[201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仍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1號)規定執行。
四、此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時間自20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稅款所屬時期)。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