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7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順德區財稅局、民政宗教和僑務外事局,南雄市、紫金縣、興寧市、封開縣財政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省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1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現就我省省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省級非營利組織申報免稅資格的受理
經省民政廳登記管理的省級非營利組織,凡符合免稅資格申報規定條件的,不再報基層稅務主管機關,可先向省民政廳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由省民政廳統一受理。
其他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含經省編辦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仍按粵財法[2010]24號文件規定申報。
二、省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受理時間
未獲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將實行一次性集中申請受理,申請的受理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起當年度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的受理申請時間分別為每年8月30日前。
按《通知》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省級非營利組織應在當年8月30日前根據第一條受理規定申報復審。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聯系機制
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民政廳等相關管理部門對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實行有效監管,加強監管、執法、年檢等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規范非營利組織行為,促進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確保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