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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地稅規[2010]1號 南通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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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通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試行辦法》的公告通地稅規[2010]1號 2010.10.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我局制定的《南通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試行辦法》予以發布,本辦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南通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試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確保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降低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納稅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前扣除憑證是指能夠證明企業發生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支出憑證。凡是企業所得稅為我市地稅部門管轄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加強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相關性原則。真實性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發生的適當憑據,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原則。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的憑證其來源、形式等要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性是指可在稅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計算和分配的方法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相關性是指稅前扣除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第二章 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管理第四條 稅前扣除項目從其憑證來源可分為外來憑證扣除項目和內部憑證扣除項目,外來憑證扣除項目根據其是否應繳納流轉稅,可以分為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納稅人申報的稅前扣除項目,應具有相應的憑證作為依據。第五條 應稅項目是指納稅人發生的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等項目。納稅人發生應稅項目必須取得按照規定要求填寫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第六條 發票應詳細填有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的具體名稱、數量及金額等等,對確實無法詳細填寫的,應附銷售單位填寫的明細貨物清單。第七條 納稅人支付給中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傭金、技術服務費等費用支出,不能取得發票的,應當提供合法合同、銀行外匯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有關憑證等。第八條 對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有關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九條 非應稅項目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繳納的各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出讓金等,繳納的稅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等,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等。第十條 納稅人發生非應稅項目,以依法取得的稅票、專用票據以及證明其真實支付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一條 內部憑證扣除項目主要是內部成本核算項目,如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材料成本、工資薪金、制造費用等的歸集與分配等。第十二條 內部憑證扣除項目以內部自制憑證,如工資單、工資費用匯總表、入庫單、領料單、材料耗用匯總表、折舊費用分配表、制造費用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三條 納稅人要健全內控制度,加強成本核算管理,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和計提的計算依據,領用和發放實物應有相應的領用申請、審批和發放清單,所列憑證應能全面反映成本費用發生過程。第三章 特殊事項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第十四條 納稅人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合理性工資薪金支出,以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工合同或者勞動協議以及經社保機構蓋章的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名單清冊應妥善保管。第十五條 納稅人支付給勞務公司派遣到本單位任職人員的工資薪金時,應以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以及勞務合同、支付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六條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以發票為扣除憑證。廣告必須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并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對標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帶有廣告性質的禮品,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企業生產經營的宣傳有關。第十七條 會務費的稅前扣除,以發票為扣除憑證,包含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內容的相應證明材料作為附件。第十八條 勞動保護費的稅前扣除,以發票為扣除憑證。勞動保護費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工作服、手套、安全防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用品以實物形式發生;(二)用品具有勞動保護性質;(三)用品因工作需要而發生;(四)用品提供或配備的對象為本單位雇員。第十九條 差旅費的稅前扣除,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交通費和住宿費的稅前扣除以發票為扣除憑據;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一般按出差天數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扣除,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作為附件。第二十條 納稅人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納稅人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向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協議)、支出憑證以及相關票據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能夠證明借款實際發生的相關資料作為附件。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根據相關規定向其職工及家屬支付的賠償費,以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有關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或證明)、企業與職工(或家屬)雙方簽訂的賠償支付協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附件。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質量賠款、支付違約金等事項的,憑支付憑證在稅前扣除,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質量賠款協議、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事故鑒定等)、其他合同等作為附件。第四章 稅前扣除憑證的日常征管要求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宣傳輔導,督促納稅人規范管理稅前扣除憑證。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行業分布、生產經營特點及其會計核算狀況,建立和完善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預警指標,對存在指標異常的企業,及時進行評估檢查。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稅收征管中,要將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評估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類憑證和附列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第二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稅收征管中,發現納稅人稅前扣除項目業務真實但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合法憑證的,可以予以稅前扣除;逾期仍未能改正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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