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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匯繳時,計提的獎金可否并入工資總額?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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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月計提獎金時借貸方分別應計什么科目,我現在是做借:生產成本——工資 貸:預提費用,那我公司07年匯算清繳時,可否并入全年工資總額計算福利費列支標準?(1)無論貴公司是否已經執行新的會計準則,您上面每月對獎金計提的會計處理都不符合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中規定:“應付工資” 科目核算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當通過本科目核算。月度終了,應將本月應發的工資進行分配: (一)生產、管理部門的人員(包括炊事人員、工會人員)工資,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應由采購、銷售費用開支的人員工資,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應由工程負擔的人員工資,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應由職工福利費開支的人員工資,借記“應付福利費”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對發生的職工薪酬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預提費用”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等。 據此,我們認為貴公司每月計提獎金時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按上述原則執行。 (2)新的所得稅法與條例均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貴公司的2007年匯算清繳均執行原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7號)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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